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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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肖国强、***、***、***、***、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丹阳市王府酒店有限公司、丹阳市万帮物业有限公司、江苏钟发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园博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联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