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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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香江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镇江香江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镇江香江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