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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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维科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223847.43元,利息(含罚息)9482.4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及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镇江维科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镇江维科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28元,由被告***、镇江维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