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14楼地下一层自行车棚腾退并交付给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5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公告费由***负担(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公告费载明的票据金额支付给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