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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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黔南州诚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贵J×××**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3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贵J×××**车及贵J97**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160000元; 三、被告黔南州诚兴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4864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03243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负担1600元;由被告黔南州诚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告***负担2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