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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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 嘉兴瑞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众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瑞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众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嘉兴瑞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出资额49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嘉兴瑞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2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826元,由被告嘉兴瑞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众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526元由法院予以退还,被告嘉兴瑞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众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14。)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嘉兴瑞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众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