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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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国盛数字金融服务(徐州)有限公司 徐州市市民卡有限公司 徐州淮海数据交换服务有限公司 徐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运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夏国盛数字金融服务(徐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运营有限公司履行149万元出资责任,并向原告徐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出资损失(以14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徐州淮海数据交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徐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20元,由被告华夏国盛数字金融服务(徐州)有限公司、被告徐州淮海数据交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