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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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七天网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浙中在线”网站刊登声明或致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或致歉信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拒不赔礼道歉,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