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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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四百一十七万八千元; 二、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同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一百九十三万二千七百元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三、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同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一百一十六万九千五百元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8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四、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同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一百一十六万九千五百元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8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五、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同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一百零七万五千八百元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六、驳回原告上海同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7元,由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同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同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