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财保21号 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皋,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葛浩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诚诚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