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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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21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3706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4.4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由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