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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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 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美家美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225604.06元、复利8632.29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烟台美家美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74元,公告费99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