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闽司救执33号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受伤,其家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与陶夏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虽经法院判决陶夏建赔偿110649.27元。但因被执行人陶夏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获赔偿,申请人因本案致八级伤残,患有腰椎等疾病,要经常治疗,致其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与陶夏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柘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判令陶夏建赔偿***110649.27元。连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柘荣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称,***因年事已高,经县医院诊断患有腰椎等疾病,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年事已高,又因本案导致八级残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获赔偿,致使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