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昌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烟台万华一腾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5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70717.5元。 四、被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15717.5元。 五、被告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15717.5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6元(原告预交8548元、缓交5748元),原告负担37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4639元,被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639元,被告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