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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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将乐县延平贸易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将乐县延平贸易商行货款5414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将乐县延平贸易商行货款5414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将乐县延平贸易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