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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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闽司救执46号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丈夫陈兴样被宋金成驾驶小型面包车撞伤致一级伤残,其家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丈夫陈兴样被宋金成驾驶小型面包车撞伤致一级伤残,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医治无效死亡。虽经法院判令宋金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57749.08元,但因被执行人宋金成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获赔偿。致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陈兴样与宋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12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判令宋金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57749.08元(已扣除预付的28000元)。连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拍卖了宋金成名下闽JG××××五菱牌汽车一辆,得款33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连江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称,***因丈夫陈兴样被撞伤致一级伤残,后一直在医院治疗,至2019年12月9号死亡,共花费伍拾多万元,家庭困难,负债累累,系东山村困难户。连江县丹阳镇民政办公室亦签署情况属实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年事已高,丈夫陈兴样被机动车撞伤致一级伤残,无民事行为能力,后经医治无效死亡。被执行人宋金成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获赔偿,致使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