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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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林贵榕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借款本金56931.88元、利息51907.15元及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72元,由***、***、***、***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