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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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张家口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金海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事故损失合计5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事故损失合计30105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事故损失合计30105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原告***、***负担836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负担29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616元,由被告***、***负担1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