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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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冀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5日解除; 二、被告唐山市冀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租金2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20年租金12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2元由被告唐山市冀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7037元,原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5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