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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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圣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圣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以80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80元,由被告唐山圣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