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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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松波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松波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199436.16元,以及2020年4月21日之前的利息利息1888.80元,罚息88074.16元,2020年4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在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松波养殖专业合作社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就抵押的海港区不动产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松波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松波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