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终止(2020)冀02执9865号裁定的执行,解除对原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迁西津西铁厂支行62×××88账户的冻结。

二、执行时将原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迁西津西铁厂支行62×××88账户中2020年10月23日前已存储部分的50%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负担1087.5元,被告***负担10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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