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2020)冀02执9865号裁定的执行,解除对原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迁西津西铁厂支行62×××88账户的冻结。 二、执行时将原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迁西津西铁厂支行62×××88账户中2020年10月23日前已存储部分的50%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负担1087.5元,被告***负担10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