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裕和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益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64094.48元。 二、如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益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64094.48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