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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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素贤经济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素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