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素贤经济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素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