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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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科信炉料有限公司2,796,700元,并从2017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郑州科信炉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科信炉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4,587元,由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