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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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富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借款本金42,769.33元、利息2,509.57元、罚息5,880.1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3日),并2020年12月4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律师费2,609.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元,保全费5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