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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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市天诚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8420元; 二、被告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市天诚商砼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5月2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787.12元,并自2018年6月28日起以欠款本金38420元、年利率18%计算,向原告酒泉市天诚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混凝土款付清之日。 以上合计47207.12元,限被告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80.20元,由被告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高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