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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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沁阳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74.1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征收,由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