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62.5元,由被告***负担,另216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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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2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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