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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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办理位于重庆市忠县x路x号附x号x-x住房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