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路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昆明信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明信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路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6.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月利率2%,从2019年3月7日起,以26.5万元为本金,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之后利息以16.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昆明信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货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实际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按自己实际承担的金额向被告昆明信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洛阳路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30元,由被告昆明信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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