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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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1、***2从2020年11月26日起每月15日前按月各支付原告***生活费400.00元,原告***的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被告***1、***2平均负担; 二、原告***因病不能自理期间由被告***1、***2依次轮流进行照料,每一次时间为一周,不能亲自照料的应当支付护理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1、***2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