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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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999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9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计算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7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4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