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账号为62×××95的存款180292元;

二、查封担保人赵钦玉所有的坐落于通河镇东兴街种子公司综合楼,房房权证通房字第**建筑面积86.6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三、以上一、二项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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