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账号为62×××95的存款180292元; 二、查封担保人赵钦玉所有的坐落于通河镇东兴街种子公司综合楼,房房权证通房字第**建筑面积86.6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三、以上一、二项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