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忻州市亨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改判本院(2019)豫1324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349008元,被告***赔偿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6180.5元”; 二、维持本院(2019)豫1324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