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阳市高新区金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高新区金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5.25万元; 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高新区金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5万元,并自2018年2月25日(不含本日)按月利率0.37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原告***承担2735元,被告***、南阳市高新区金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