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咸阳市渭城区彩源美妆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彩源美妆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享有的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芦荟胶,并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二、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彩源美妆商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