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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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顺县晶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湘3127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彭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审原告彭彪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