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平顶山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利息21.93万元及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6月30日至保证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3元,由平顶山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