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8日;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利息的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