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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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8日;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利息的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