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邑岑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二季度的保底经营收益101,697.30元;

二、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邑岑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第一季度违约金以16,949.55元的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8年第二季度违约金以16,949.55元的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8年第三季度违约金以16,949.55元的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8年第四季度违约金以16,949.55元的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第一季度违约金以16,949.55元的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第二季度违约金以16,949.55元的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对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时,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3.94元,减半收取计1,166.97元,由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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