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100元,扣除已付原告***的5000元后,再支付原告***15100元;在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27547.7元,共计42647.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7547.7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4元,减半收取840.7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16.9元,被告***负担2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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