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100元,扣除已付原告***的5000元后,再支付原告***15100元;在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27547.7元,共计42647.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7547.7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4元,减半收取840.7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16.9元,被告***负担2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