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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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50590.61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还应给付原告240590.61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47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072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4172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19元,被告***负担鉴定费21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53元。 综上一至四项,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39509.61元(汇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分行62×××10账户)、被告***2634元(汇至***中国农业银行西亭支行62×××70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