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24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龚斐(实习),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徐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卫涛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利娟

书记员张影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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