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24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龚斐(实习),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徐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卫涛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利娟 书记员张影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