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慧富仓储有限公司 上海霓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慧富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陈晓君、陈德忠、倪建琴、陈夏良、陆金妹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