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7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4元,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