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7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4元,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