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中保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的贷款本金859060.45元、应收利息38376.9元、罚息370.9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378.73元,共计899187.03元,并从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晋中保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2元,减半收取6396元,由被告***、***、晋中保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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