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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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联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天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车损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64500元。

上述赔偿义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支付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

本案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承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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