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民初2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轩,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光,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丁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阳,系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住***。

负责人:田朴,该支行行长。

原告***与被告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述涛

审判员胡体兵

审判员杜文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译元

书记员王明涵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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