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民初2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轩,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光,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丁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阳,系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住***。 负责人:田朴,该支行行长。 原告***与被告周口泰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述涛 审判员胡体兵 审判员杜文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译元 书记员王明涵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