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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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利息33987元(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计3839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3595.5元,邮寄费400元,合计399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